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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价局 福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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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二)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二、考试收费(一)国家有关部门向省级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标准降低后,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按照附件1中降低后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二)附件1未核定考试费标准的考试项目,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考试费标准,并按照批准的标准收费。附件:、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9月9日附件1降低后的考试收费标准表金额单位:元/(港口与航道)9080农业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类)4541卫生计生部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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