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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归属.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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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豕娑宋廾袷滦形D芰θ思雍π形5拿袷略鹑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究其原因,传统理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任何责任能财产承担责任,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提出质疑。主流理论没有始终把握监护的义务性质,混同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混淆了刑事责任能办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子项目,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都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和公平原则时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相应地,监护人一般只有在有过错时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一般推定监护人有过错,只有在监护人能够举证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责任也不能避归属。但该条文规定本身就自相矛盾,没能合理区分监护人责任和被监护的无力的观点存有不当之处,而现行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以其本文以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尝试对主流理论中,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宗旨。本文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与民事行为能力入由于缺乏意思能力及识别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定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也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免损害发生时才能免责。另外,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无财产时,监护人需承担挚付责任。承担了挚付责任后,监护人享有事后追偿权。关键词:加害行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归责原则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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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乙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鳎合窈氩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中慈『朊刈滞恒魅痑月儿日聊签名制锶赵卯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签字冢篶矽以年/拢痳日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三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逝昌厶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南昌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南昌太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贡献均已存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C艿难宦畚脑诮饷芎笫视帽臼谌ㄊ学位沦文独创性声明、
引言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是一种常见现象。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必然涉及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一法律问题。用民法术语来讲,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豕娑ǎ骸拔廾袷滦形D芰θ恕⑾拗泼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刀依据这一条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监护人,但同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又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这就出现了巨大矛盾。既然是“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不是责任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凭什么承担民事责任氏殖稣庋拿埽俏夜中蟹ḿ捌渌依据的法学理论不完善的结果。因此,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立鉴于我国学者们对“侵权行为”这一词的争论颇多,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是,实概念而不涉及相关法律观念。另外,本文讨论不涉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的情形,所以本文假定在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讨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责任承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这一问题,应当首先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责任能力关系到是否对其造成的他需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民事责任能力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监护人甚至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我国民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害行为民事责任的归属的规定的立法缺陷,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进而区分不同情况下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亦不同,以完善我国有关这方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法,并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依据,有其现实的价值和意义。当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这种情形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不讨论此种加害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争议。“加害行为侵敢桓鍪问题。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责任能力则应对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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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