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消防安全培训
主讲人:周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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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其内容不得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
《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一)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及三项义务
(一)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权;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三项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的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教育
新工人进入公司前要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持证上岗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理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的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造成安全事故的惩罚:
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将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法》相关内容
(一)相关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安全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所讲“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话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不伤害”原则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不违”
“三违”是指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违规行为。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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