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By 第八组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你是被困的人中的一个,你会怎么做?
这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就像莎士比亚的那一句“To be or not to be ,this is a question!(生存还是灭亡,这是一个问题)”每个人都有选择生的权利,但这个生存却是要剥夺他人生命来获得,我想我们是不会想要的(至少现在不想),因为就算你活了下来,你也要背负很多的东西,良心的谴责,法律的制裁和其他一些沉重的事物。何况所有的人都不想成为那个被害者。所以,如果
是我,我想我能做也只是安安静
静地祈祷,等待别人的救援,就
算最后死于山洞之中,心中
也不会有所愧疚。
法官
观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基恩
维持法治传统
有罪
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
特鲁派尼
尊重法律条文
有罪
法律应考虑道德
唐丁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退出审理
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无法解决
福斯特
探究立法精神
无罪
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
汉迪
以常识来判断
无罪
法律即道德
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在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所述事实
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不允许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行政赦免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对首席法官的陈词进行了反驳
认为法律应宣判无罪,有两个独立的理由,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法律适用)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解释)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陈词
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
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
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判决是一种两难
宣布不参与本案审理
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陈词
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
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
尊重自己的岗位
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
应维持有罪判决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应考虑民意
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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