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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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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广东警官学院2009年院级课题张进庄华【内容摘要】侦查学与物证技术密切相关。目前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值得反思。侦查学只能研究侦查法律规范。【关键词】物证技术研究对象基本原理目前,侦查学与刑事技术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或者专业。在这种背景下,侦查学究竟如何定位值得思考。目前关于这一问题大致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研究侦查破案方法或者规律,可以称之为侦查方法论研究;另一种是侦查法律规范研究,可以称之为侦查价值论研究。笔者认为侦查方法论研究值得商榷,如果侦查学有必要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其只能从规范的角度来研究侦查。一从侦查学产生、,西方学者将他誉为“侦查学之父”。格罗斯为什么能够获得如此殊誉?为什么可以说“封建时代没有产生刑事侦查学的土壤”?[1]之所以说格罗斯建立了侦查学,是他“集当时的侦查理论与实践之大成,将犯罪侦查与法医学、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枪弹检验技术等融为一体,分为犯罪现象论述和科学侦查论两大部分。科学侦查又分为侦查策略和物证技术。”[2]在现代,犯罪现象论已经成为犯罪学的内容。很明显,格罗斯的贡献在于“科学侦查论”。他的科学侦查论包括“侦查策略”和“物证技术”。可以说运用当时最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到侦查实践中并加以总结是格罗斯的成功之处,侦查学的产生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及运用密不可分。现在,西方学者对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仍然如此。例如,德国学者耶赛克等认为,“犯罪侦查学是有关破获犯罪和调查犯罪人的科学技术(寻找犯罪踪迹、拍摄指纹、化学、物理和显微研究方法、报纸、广播和电视参与调查等),……”[3]可是,我国现在的状况是物证技术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物证技术学仅仅是侦查学专业的一门课程,其他内容都与侦查法律规范的解释有密切的联系。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侦查学有很大的差别。新中国的侦查学是在学****和借鉴苏联“犯罪对策学”的基础上形成的。初期沿袭苏联教材的物证技术、侦查措施和破案方法的“三大块体系”进行教学。五十年代后期到“文革”“犯罪对策学”的教学也被中止。恢复高等教育后的侦查学依旧采用“三大块体系”。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建议把“犯罪侦查学”改为“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经国家教委批准,侦查学就一分为二了。从此形成目前这种侦查与技术分家的局面。[4]笔者认为这种一分为二形成的侦查与技术分离的格局在当时可能有一定的根据,因为那时我国刚刚开始法制建设,把有关侦查的法律规范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是有必要的,现在是否还有这种必要,值得我们思考。回到“封建时代没有产生刑事侦查学的土壤”,格罗斯成功地运用了当时最先进的技术可以被称之为“侦查学之父”,那为何我国南宋时期宋慈的《洗冤集录》这一举世名作不能成为侦查学的开山之作呢?因为只有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才能为侦查学的产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5]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反对“三不原则”,即反对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计成本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这样,就需要限制国家追诉犯罪的手段。现代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规范和限制国家追诉程序的。所以侦查学不可能在封建社会产生,因为那时不会限制国家的权力。所以,从侦查学的产生和发展看,侦查学离不开现代物证技术,但更离不开现代法律对国家追诉行为的规范与控制。因此可以说是物证技术与法律规范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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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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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