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村卫生室诊疗服务行为活动的通知各乡镇(办)新农合办、卫生院:按照医改要求,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滨价发[2012]10号)文件精神,我县于2012年4月1日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及时在村级卫生室推行了一般诊疗费的收取标准。通过检查,发现各乡镇(办)少数村卫生室仍存在不规范收取一般诊疗费的现象,两个季度运行数据均超出《关于转发〈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注射型诊疗人次和非注射型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比例(此规定列入年底考核),个别卫生室还存在用药不合理、账务不及时处理、环境脏乱差等现象。鉴于此,县新农合办公室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整治卫生室诊疗服务行为。请各乡镇(办)新农合办、卫生院接通知后,立即自查,彻底整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整改见成效。并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原始记录及自查报告一并报县新农合办公室。附:《2012年实行基药后一般诊疗费收取情况分析表(-)》沾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2012年实行基药后一般诊疗费收取情况分析表(-)%%%%%%%%%%%%%%%%%%%%%%%%%黄升19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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