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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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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集中投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13号)等文件的精神,建立和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限责任或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本省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是指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与保险公司签订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由事务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的行为和过程。
考虑到目前大中小型事务所并存,各省级注协与保险公司谈判达成的保险费率可能存在差别,同一家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也可能由于当地事务所多寡或执业收入水平高低而在不同省份出台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事务所可自行选择跨省区投保。
第四条省注协负责本省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入围保险公司的选择、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的签订、合同签订过程的组织、投保期间的报备、履约过程中的相关咨询、法律援助和理赔中的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事务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
事务所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出具有效的投保证明。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省注协组织实施承保保险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包括总则、协议组成、协议项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方案、保险费率机制、保险服务、其他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与省注协就有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及免除、保险期间与追溯期、保险费、赔偿处理等进行协商,共同确定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的范本等。
省注协与保险公司磋商形成的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将公开征求本省事务所意见。
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事务所保险事故的处置情况,应当通报省注协。
第九条省注协根据事务所报备及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总体情况,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理赔案例等进行评估和鉴别,并将相关结果向事务所公布。
第十条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独立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相关的法律关系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事务所在投保过程中,如对保险条款内容有疑义,应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澄清。出现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应及时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通报保险公司,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省注协为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事务所提供法务咨询和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发事务所赔偿事项的法律纠纷;
(二)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三)事务所与集中投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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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