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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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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喀左县环境保护局是喀左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负责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喀左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财会股、监督管理股、收费服务大厅、宣教股、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监测站七个职能科室。下设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个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具有职权执法资格,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受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三同时”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振动、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全县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全县自然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协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科研工作,指导建设环境保护及污染源治理的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对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其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受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朝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06]28号),进一步规范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和优化我县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机制,依据《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特制定了《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标准共涉及法律法规8部,条款47条,细化为207档)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标准共涉及法律法规2部,条款4条,细化为14档)。今后,随着国家形势任务、方针政策的变化与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废止,我们将及时对《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罚款5千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罚款1万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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