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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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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篇一:智品堂法律专家:无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 智品堂法律专家:无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 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怎么办?智品堂武汉法律顾问解释无代理权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以他人(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代理人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不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既不作承认表示,也不作否认表示,法律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实践中,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可能是该合同对自已是否有利,如果对自己有利就追认,否则就不追认。因此,(合同法)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第48条还规定: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即相对人如果认为被代理人可能不追认,而代理人又无力履行合同,可以主动撤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尽量减少损失。当然,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不构成撤销的意思表示。更多法律知识,见中小企业法律服务! 篇二:他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他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异同作者:李敬伟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11期摘要XX年6月王慧芳以其子张凯的名义为张凯办理游泳卡一张,面值XX元。后发生纠纷,王慧芳以张凯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张凯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这一问题认定的关键在于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两类合同进行区分比较。关键词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主体资格作者简介:李敬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4-073-02 案情简介:XX年6月王慧芳带领其子张凯(8个月大的婴儿)到某婴儿游泳馆游泳。在试游了两次之后,王慧芳缴纳XX元为其子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游泳馆出具一张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张凯交来40次游泳卡款XX元,期限自XX年6月16日至XX年6月15日,收据下方注明的交款人为王慧芳。在随后的两次游泳当中,由于张凯一直哭闹,王惠芳随与游泳馆协商退还剩余款项,但是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慧芳以其子张凯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张凯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由王慧芳订立,但系为第三人(其子)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应由王慧芳作为原告起诉。显然张凯作为原告不适格,毕竟其仅有8个月大,尚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何以作为原告承担诉讼权利与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由王慧芳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义务仍应由张凯本人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应当由张凯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其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关于本案中张凯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这一问题的判定,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对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两类合同进行区分比较。首先,从合同的订立主体方面来看,这两类合同的最大区别是以谁的名义订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由当事人篇三:无权代理合同篇一: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王朝晖一、案例(一)案(转载于:校园生活: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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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