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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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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合肥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并加强与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相互协调。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基本规范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情况备查。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滞留或克扣。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工会法》,建立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的综合报告。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可按照新申请许可重新办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有效期内有一年未按要求提交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有效期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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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