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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失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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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宜人社发〔2011〕78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就业促进失业登记通知抄送: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6月28日印发宜宾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第五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务。第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维护好本地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七条就业登记范围包括:(一)企业招用的劳动者;(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五)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第八条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时,应填报《宜宾市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宜宾市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表》(附件2)。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填报《宜宾市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3)。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十三条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人员须持规定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登记。第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停止经营的;(四)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第十六条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第十七条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事项,填写《宜宾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且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应提供学历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应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停止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四)土地被征用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有关证明;(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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