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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育的必要性透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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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育的必要性透析
本文作者:陈鸿鹏工作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一、宪法教育的涵义
。长期以来,关于建立“宪政中国”一直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从清末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中提到的“民智未开”,到后来鲁迅先生或柏杨先生不断揭露的所谓民族劣根性,都认为中国民众的素质是建立宪政制度的阻碍,这种思想影响到了后来的实干家,孙中山更多地注意了自由的消极面,常把自由比作“离心力”“、一盘散沙”“、放荡不羁”,视自由为民族和国家最危险的敌人。基于此,孙中山先生在建立中华民国后,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希望逐步建立国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新中国建立后,在民主法治方面也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大致也是基于相同的想法。实质上“,民智未开”和所谓“民族劣根性”的原因是一样的,都是长期以来宪法教育缺乏的表现,但如果把宪法教育的缺乏归结为民族的劣根性是很不妥当的。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华人作为美国公民在权利意识方面和美国人应该没有太大的区别,香港人对英国法律制度的适应也说明了这一点,并不是国人不能适应民主、缺乏参政议政的素质,而是缺乏这方面的教育。由于关于宪法教育的书籍和文章都比较少,因此尚未见到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个人认为,所谓宪法教育是指以普及宪法知识为手段,旨在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的教育方式。与通常提到的普法教育方式不同,宪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宗教式的教育,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宪法意识到宪法信仰的过渡。。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
“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一个长期被儒家思想影响的、法治思想较为淡薄的国家,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时间长久的普法“补课”活动,可谓亘古未有。事实上,长期的普法教育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普法教育虽然包括对宪法意识的普及,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教育,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目的不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教育目的是树立意识、培养信仰,而普法教育是一种知识性的教育。宪法教育是建立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政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都必须要由人来做,这里的人既包括享有公权力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公权力之外的所有民众。民众通过选举等方式参政议政是宪政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由民众引起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媒体的监督可以暴露当下宪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通过司法、立法机关的工作来促成制度的完善,而作为宪政制度运作的重要参加者———政府工作人员更是不可或缺。简言之,宪政制度的运行,需要沐浴在这个制度之下的所有人的参与。而宪政的本质是由若干规则组成的一个大的国家运作的规则体系,其良性运行要以参加者尊重规则乃至自觉地遵守规则为基础。如何实现自觉地遵守规则就是宪法教育的任务。而通常意义上的普法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忽视了法治的亲历亲为。通常我们把学****法律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称为法律人,这种做法有意无意地把法律抬高到了类似于“交响乐”的高度,而实质上,法律尤其是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应当是平民百姓都能看到听到的
“通俗音乐”,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素质是每个社会主义公民必须具备的素质。而我们的“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离培养公民法律素养,建立宪法信仰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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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