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目名称:界首市2017年颍南新区改造等2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2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3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4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5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5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7第七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8第八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9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第十一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2第十二条保密 12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3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第十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第十七条协议效力 15甲方: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子伟住所:界首市人民路中段邮编:236500 电话:05582853369乙方:界首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兵住所:界首市力行街西侧邮编:236500电话:05582853393鉴于: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界首市政府拟实施界首市2017年颍南新区改造等2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纳入安徽省上报国家的2015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阜阳市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目录范畴,界首市遵照执行;3、界首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本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由界首市房管局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内容的购买主体;4、甲方界首市房管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确定乙方界首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一)定义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界首市房管局,该机构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界首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住所为安徽省界首市力行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282085242884U,法定代表人为潘晓兵。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为安徽省分行,或由其牵头组建的银团。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8、本项目:指界首市2017年颍南新区改造等2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12、“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2、本协议附件;3、(如适用)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1)本协议;(2)协议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棚户区改造服务。(一),拟拆迁颍南新区改造(福通社区、太和社区、程庄二期、李吴、范湾、王方)及界首中学周边棚户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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