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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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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第三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以下简称新农保)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四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五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县财政补贴10元。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每年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新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第七条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第八条参加新农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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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