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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就业失业政策ppt.ppt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2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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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政策2015年11月一、失业登记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四、公益性岗位补贴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六、职业介绍补贴一、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城乡劳动者;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城乡劳动者;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城乡劳动者;6、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5〕19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35号一、失业登记办理流程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分别持以下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1、本人身份证原件;2、本人户口簿原件或有效常住证明原件;3、已办理解聘备案人员的《失业登记通知单》;4、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证明;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6、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工作人员查验失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向非解聘备案人员发放《失业登记通知单》。根据申请人已参加职业指导情况,予以发放《就业创业证》。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认定条件(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认定流程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注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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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