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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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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任职违法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任职违法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董事、经理的义务(二)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
案情
    1999年5月7 日,在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H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职务期间,原告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之后,G房管处为开发房产需要,欲回购原告H公司部分土地,李某提出以H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该部分房产为条件而同意转让土地。2000年6月6日,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协议是土地转让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向外公开该协议。2000年6月22日,H公司与G房管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00年6月23日,李某、宋某投资成立华园物业公司(2001年10月更名为津中旅公司)。李某、宋某向G房管处提出要求,将《协议书》第1页和第4页作了更换,以其成立的华园物业公司取代H公司而成为签约一方,协议约定:H公司于2000年6月6日与G房管处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现华园物业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开发此地。2000年7月18日和9月18日,双方又分别签订《合作建设与销售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如何开发房产和分配房产作出明确约定。案发之时,合作开发的住宅楼和办公楼已经竣工验收,G房管处分得了住宅楼的一半和1000平方米的网点房,其余部分分给津中旅公司。原告H公司认为被告李某、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起诉到人民法院。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案件:篡夺公司机会(续)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宋某担任原告经理和副经理期间,没有按照忠实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理义务,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通过其成立的津中旅公司篡夺原告商业机会,实施竞业禁止行为,造成侵犯原告合法利益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计津中旅公司与G房管处合作建房的应得收益过程中,津中旅公司未能按照审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的要求提供合作建房的有关财务账目、报表等资料,致使审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房产成本和价值进行涉案资产价值鉴证,认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津中旅公司分得房产的可得利益为230余万元。对价格认证中心所作涉案价值认定,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将与第三人合作开发的所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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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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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