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金屬工商協進會章程98年9月27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00年7月11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金屬工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之發展,提昇產品品質,強化技術人員素質與管理,並發展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之國際經濟貿易與拓展國際會務為宗旨。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列:推動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之上游原物料礦產、中游半成品零組件及下游各類;產品建築營造暨建材、電子光電資訊網通、生技醫療設備器材、運輸工具、機械電機、化學品暨能源、民生應用品之整合與團結合作。推動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與研發、學術界之合作與群聚。與政府各部會合作,提出並推動各類專案,諧同努力達成政府之政策目標。提出產業經濟建言予政府,結合產官學之力量,經營中國,擴張世界。推動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之兩岸及國際經濟貿易資訊交流與經營心得分享。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之新產品之開發及國際新市場之研究發展。舉辦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發展之兩岸及國際學術研討會與教育訓練活動。舉辦、參加兩岸及國際經貿展覽會,參訪交流,開發兩岸及國際市場。將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積極與協力服務產業;取得國家級專技人員、旅遊、物流、金融、農林漁牧、文創、傳媒及食品業等做結合,開發兩岸共同市場,開拓世界經濟。協助有關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相關應用產業與協力產業辦理並取得兩岸與國際專利認證。接受政府機關與團體及本會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其他依法令政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第二章 會 員第六條 凡從事金屬、***鐵、能源、礦產、石油與化學產業及產業之上游原物料礦產、中游半成品零組件及下游各類產品;建築營造暨建材、電子光電資訊網通、生技醫療設備器材、運輸工具、機械電機、化學品暨能源、民生應用品相關應用產業之相關行業,或研究發展之機關團體,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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