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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339号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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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肈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8]339号薃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节发文时间:2008-12-30肀实施时间:2008-12-30蒄蚄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更好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蕿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芄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蒂㈠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葿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罿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羅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蒃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袁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莈四、各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扩大纳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螅五、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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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坐水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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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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