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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交涉义务-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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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湖 南 大 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1、保密□,在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 要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当履行障碍出现时,契约双方当事人并不会立即终止其契约关系,而往往会通过磋商、交涉来对契约条款进行调整以修复交易关系。此外,即使契约在履行过程没有出现履行障碍,但是如果该契约的给付内容不完全、不明确,需要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上确定契约给付内容时,契约当事人也会就该事宜进行磋商、交涉。因此,无论是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还是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中,契约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再磋商、再交涉问题,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负担的义务即再交涉义务。再交涉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再交涉的必要性和相对方当事人再交涉的期待可能性同时成就时,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再交涉合意,就有关契约调整、补充、变更等事宜进行再交涉的义务。然而,学者们对“再交涉义务”的内在本质有着不同见解,其根源在于学者们在一方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和相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再交涉义务的适用范围分两种情况:一是在不完全契约中,当事人通过磋商、交涉的形式确定契约给付内容时的情形;二是当契约履行障碍时,当事人通过磋商、交涉的形式进行契约调整的情形。再交涉义务作为一项不真正义务,应在当事人的交涉过程中剥离出承诺义务,因此违反再交涉义务的当事人所要负担的法律后果应该是程序上的法律不利益,即限制或剥夺其契约调整或解除权限。再交涉义务的要件由固定要件和动态要件组成,其中固定要件包括当事人享有契约调整的权利以及该契约调整对象属于契约调整的范围。动态要件包括一方当事人的再交涉必要性和相对方当事人的再交涉期待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0号司法文件确认了再交涉义务,但其没有就再交涉义务的内容、要件等要素作出详细规定。在我国,再交涉义务是被置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框架下予以讨论的,显然缩小了再交涉义务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最后在讨论我国法中的再交涉义务的基础上指出其中的不足与缺陷,即我国不应将再交涉义务置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关键词:继续性契约;情事变更;艰难情势;契约调整;再交涉义务AbstractDuringtheperformanceofthecontract,esimpedimental,bothofthepartieswillnotalwaysterminatetheircontract,instead,,,eveniftherewasnoimpedimentalproblemintheperformanceofobligation,however,pleteandindefinite,,,theoreticallythereisadutybetweenthecontractparties,whichisthoughtthedutyofre-negot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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