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1年9月9日成立;各区城管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派驻各街道(乡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可行使所有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权是否可以无限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和批复规定,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有关行政处罚权,而审批、许可、日常管理、监督等职能仍由市政市容、规划、园文、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各主管部门行使。执法局的处罚权限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扩大或超越执法权限。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八个方面的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如何正确理解第八项关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城管执法局的第八项职责,目前有两种理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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