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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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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
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
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年月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
!"#$% "" & ’’
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
’(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
) )
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
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
’* ’’
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
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
) * +
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
,! ( ) * ’
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 *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
+
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
+ ,)
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
) ’
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
!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 !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
"
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
# $ " !
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
"
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
" %
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
& "
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
"
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
& " %
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
# $ "
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 !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
"
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 "
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 !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
"
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
"
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
" &
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
! &
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
"
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
" !
不再改变
!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
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
"
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
"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
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
! "
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 #
第十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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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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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