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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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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8321-1-(2013)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201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并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5日,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设立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钢坯进行热轧、酸洗加工。期间,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书面确认,至2011年11月止,。但被告结算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原、,。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原告成立并投产后,每个月提供至少3万吨钢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提供至少30万吨钢坯给原告加工。否则被告在王某辉与周某新未收回投资前愿按170元/吨赔偿原告,收回投资后按150/吨赔偿原告8年的加工费损失。2011年2月1日,原告成立并投产。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向原告供应钢坯55万吨,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钢坯25万吨,少供应钢坯30万吨,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2、;3、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投资合作协议书,。2、承诺书,以证明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3、钢带加工费结算单,。4、(2012)梧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不锈钢带热轧酸洗业务。5、股东协议,以证明原告公司由周某新承包经营。6、法庭审理笔录,以证明双方对被告应支付原告酸洗加工费的事实进行质证、确认。7、(2011)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判决确认被告欠付酸洗加工费的事实。8、(2011)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违约供应热轧钢锭的事实。9、(2012)梧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杨凡赔偿2000万元,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返还上述材料,。2、原告为被告酸洗不锈钢带,,(,),,,,,但上述加工费尚未扣除酸洗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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