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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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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海商法协会章程》的提案第三条将第三条变更为本章程的宗旨条款,与第四十七条呼应,同时符合法学会章程模板规范:“本协会宗旨是:推动中国海商、海事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以及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同其他国家的海商法协会为促进海商法、海运惯例和****惯作法在国际范围的统一做出贡献。”第七条调整第七条的部分文字表述,修改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讲座活动以方便会员交流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为推动中国海上运输、经济贸易、海上保险和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向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政府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三)组织协会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办好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四)指导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协会会员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五)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了解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促进相互交流。”第九条调整第九条(三)的部分文字表述,修改为:“从事海事、海商及相关领域的工作或在本协会所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调整第十条(一)的部分文字表述,修改为:“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由协会会员推荐)”第十一条调整第十一条(二)的部分文字表述,修改为:“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第十四条为明确权力主体、提高决策效率,将有权除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的权力主体确定为常务理事会,并将该条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给协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向协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为进一步明确有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在第(三)款后增加:“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第十七、十八、三十四条十三次会员代表已经通过了将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间隔以及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期修改为三年的决议,以上三条分别明确为:“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三年。副主席可以接受主席委托履行主席职责。主席缺任期间由轮值单位副主席或依次由下一顺序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九条调整第十九条第(二)款的部分文字表述,修改为:“协会个人会员在海商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可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为理事候选人。”第二十条根据本会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十二届二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理事会职权中增加“审议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团体会员推荐的理事”在理事会职权中增加“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鉴于协会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可能,对第(六)款进行修改。明确由理事会领导协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综上,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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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kuili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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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