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的决策要素分析
内容提要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首先应认真研究中英两国外部市场环境的差异,包括两国在采用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理念、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劳动力资源等方面;其次,应客观分析自身在设计、进度控制和成本管理等方面,是否具备与英方合作的能力;最后,针对利润和业绩之间的辨证关系,中国承包商应谨慎决策。
关键词对外承包伦敦奥运工程风险
得益于中国承包商在2008年北京奥运工程上所取得的优秀成绩,英国伦敦市政府相关机构以及一些英国承包商,逐渐向中国承包商发出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邀请。毫无疑问,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并与英国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成长中的中,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的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国承包商一方面,应当细致分析中英两国差别很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还应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一、中英两国建筑环境的主要差别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中国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施工进度等方面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在成本上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而一旦离开了这个熟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差别很大的英国市场环境下,中国承包商的能力和优势将会受到影响。
(一)法律体系
英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契约自由”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穿于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政府干预较浓的特点。相应的,企业对行政体制的依赖度较高,“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英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经营活动,能否具备良好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是中国承包商首先面临的重大挑战。
其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主要存在于由法官创设的“先例”中。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也有部分成文法,如《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与重建法》(Housing Grants,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但成文法所占比重与判例法相比,仍小得多。我国则是成文法国家,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法理和原则上,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在英国,面对着上百年积累下的数量惊人的判例以及晦涩的法律语言,中律师机构的力量。这对通常不习惯依靠“外脑”的中国承包商而言,也将是一次观念上的巨大挑战。
此外,中英两国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律师委任方式等司法制度上,均有实质性区别。中国承包商受传统“厌讼文化”的影响,通常不习惯诉诸公堂,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外国司法制度的调查研究。而在英国这样具有
“好讼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注意事先做好对该国司法制度的调研工作,不事先做好各种法律资源的准备工作,无疑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不过,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同,但英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比中国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例如,对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附条件支付条款”(通常表述为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才支付给分包商),其法律效力在中国的法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在英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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