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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 举例说明无过错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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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案例: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01年7月6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责任认定:学校60%,自负40%)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参考: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案例:2012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案例:2013年7月12日,小王为修缮自己的二楼小别墅,特雇佣本村村民砖瓦工小黄前来帮忙,在使用小推车向房顶运送施工用砖时,不慎小推车里一砖滑落,恰巧落到同村村民小红头上致其脑部受伤,经治疗共产生医药费2100元、、、。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案例:2012年3月5日,天津洪水北里小区内发生一起纯种藏獒伤人事件,受害人余某的手臂和面部被恶狗撕咬致严重受伤。经调查警方调查发现,袭人藏獒的主人是本小区业委会主人张某,由于张某紧急召开参加业委会常委会议关于严格落实执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禁止生活小区饲养大型犬的通知,而未将其宠物藏獒拴住,致使藏獒逃逸伤人。受害人余某更花费医药费5000元、整容费7900元等。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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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