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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略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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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第四册法学院)
Collection Graduation Theses (Projects) of SZU 2005 (Volume IV Law School)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略论

(法学院法律系陈敏毅)
(学号:2001031059)

摘要:我国现行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况的规定过于简单及抽象,以致难以在审判中具体
适用。这种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在分析比较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及
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公司的运作情况和司法现状,提出引进、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
若干立法设想。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诉讼主体公司地位
教师点评: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时,
公司股东可以代位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即本文探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法对股
东派生诉讼的规定简略,难以回应法律实践的要求。本文在分析比较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模式及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公司的运作情况和司法现状,提出引进、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
制度的若干立法设想。
文章运用比较法方法、语义分析及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全文逻辑清晰,
论证严谨,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是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点评教师:丁南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现实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第 6 期刊登了《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案情概述如下:原告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和被告恒通公司,都是
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 8000 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 4400 万元的股份,
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 1450 万元股份,浦东公司持有 400 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
各小股东占有。恒通公司派张某某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某某提名任命
恒通公司的方某某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1998 年 5 月 20 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
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 3971 万元。
恒通公司以其房产作价 40352784 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 642784 元,
作为房产过户费用。1999 年 5 月 6 日,新江南公司董事会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恒通公司抵债的房
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权冲抵。新江南公司委托房产评估行恒茂行进
行了评估。经评估,恒通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 万元。据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东
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 万元的
房产,作价 4035 万余元给新江南公司抵债,损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恒通公
司侵权。但由于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董事会上形成起诉恒通公
司的决议,非控股股东遂委托南长公司、浦东公司作为他们的代表,对恒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诉
讼期间,恒通公司对恒茂行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宏厦房地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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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中国课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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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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