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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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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制定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办法,并具体负责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授权清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另文明确);交通、规划、公安交警、公共事业、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投诉工作。各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五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区别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管理。(1)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与居民共用的室内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经规划部门核定及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商定,已经明确车位使用划分,提供给住宅业主使用的车位按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提供给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使用的车位,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商住楼停车场尚未明确划分车位使用的,应在合理保证住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划定车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经营者与多数业主同意后划定车位。车位划定后,分别按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2)经营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划内道路的露天停车场,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及其它车辆正常通行。凡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不能自由通行的,按照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规定执行;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非封闭式管理、社会车辆可以自由通行的,按路内人工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规定执行。(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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