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 签订地点: 市政分公司 承租人(乙方): 建阳南路二期改造工程项目部 签订时间: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物的、品名规格:灰拌机、压路机、平地机、、数量:见清单、质量标准:优良。(凭购货发票(不超过年)、机械设备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维修保养记录综合界定)第二条 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道路施工 第三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共计叁 月。乙方因工程需要可以全部或部分延长(缩短)租期,租赁费用不变,每批租赁物的租赁时间以实际使用期限为准。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履约保证金:元,大写:贰万圆整。、租金收取标准: 见中标文件 。、支付方式和期限:按月付款,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尾款三个月后无息付清,转款至合同制定账号。、支付租金前,甲方需提供不少于租金数额的发票给乙方。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叁日内将租赁物运至乙方施工工地或其指定地点,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或检测合格证书等。第六条租赁物的保管与维修、乙方对租赁物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丢失的,要按照租赁物折旧后的合理价格,在双方统计核算一致后另行由乙方向甲方偿付赔偿金。但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消耗不包括在内。、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质量完好,应利用非工作时间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充分满足乙方的使用要求,因正常使用发生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非正常使用发生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七条 甲方特定义务与租赁物的限制、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书面告知与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第八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满或乙方使用完毕,正式通知甲方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后,甲方应立即按照乙方要求(或双方另行约定),负责组织人员与运输工具,将租赁物撤出承租人使用地点。若不及时撤离,未超过一个月的,应比照租赁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保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将不承担保管责任,此后发生的租赁物丢失、损坏等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甲方过分迟延交付租赁物、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乙方使用要求、或未履行保障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租赁。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增加的租赁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过分迟延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若租赁物正处于使用中难以拆除或拆除将造成较大损失的,甲方不应解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未按时提供租赁物,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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