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探讨
黄雪峰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投资的不断增加,使我国的出口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品
种的种类上也在快速的增加,加上我国对反倾销的重视和认识不够,使国外对华的反倾销问
题上不断上升和复杂甚至恶化起来。从 79 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纳以及 1980 年美国对中国出
口产品(薄荷醇)首次遭到反倾销以来,我国遭到国外反倾销的案件急剧上升。据统计,在 70
年代只有 2 起,到了 80 年代平均每年有 6 起,而 90 年代每年就平均超过 30 起,累计到 1990
年,中国受诉案件达 82 起,占全球同期反倾销案的 %;1991 年— 1995 年,受诉案件
156 起,占全球同期案件的 %;1996— 1997 年,受诉案件 64 起,占全球同期案件的
%(详见下表)。截止到 2001 年 3 月底,我国遭到反倾销的案件总共就有 422 起。据保守
估计,20 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给我国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为 100 亿美元。受诉产品涉
及化工原料、食品、生活日用品、钢材、农产品等 4000 多种商品,许多产品被强制征收高
额反倾销税,限制其出口,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和出口市场的拓展。(相关数据来
源于中国新闻网、新浪网、人民日报、财经时报。)
80 年代早期以来,遭到反倾销的企业一般是国营企业,其中大部分的产品被冠以“非
市场经济价格”的帽子来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的大部分从事出口
的外贸企业都是国营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是自负盈亏并且一般都有担负完成国家既定的
创汇任务,所以一些外贸企业为了完成任务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完成任务,故此受到反
倾销是在所难免。但是到了 90 年代开始,“三资企业”也受到反倾销的困扰。而“三资企业”
一般都是自负盈亏,在定价方面都是在考虑成本的前提下制定出有竞争性的市场价格。它们
的出口量在我国的总出口量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现在一般约占总出口量的 40%
的份额,在反倾销的困扰下,对我国的出口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目前我国的反倾销问
题除了案件的不断增加外,征收的惩罚性税收也不断增加,金额也越来越大。由于我国是“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是以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
所谓“替代国”也有学者称为“第二国”或“参照国”,无论用哪个来称呼,其含义都主要
指用第—二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商品的物价和成本来衡量被反倾销国家的商品的市场价
格。显然,无论选取那个的,因为我国毕竟在各种成本方面都有着许
多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还因为各个毕竟有所不同,导致同一商品
的价格也存在差异。“故此在不公平的‘替代价
值’来作为评判是否倾销标准,甚至常常用高于我国经济水准国家的商品价值来核算我国商
品价值,并以此作为裁定倾销的依这种做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它集
中体现在选择“替代国”进行价格比较上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极大的任意性。”(1)
在近期的对华反倾销的个案中,所涉及的商品正是我国现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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