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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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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问题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止或竞业避让,关于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不特定的人也包括在内。因此这是对于一般的任何人都加以禁止的制度。例如,商标法上的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专利法上的专利权,禁止他人侵害其专利;民法和公司法上的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行为,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的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等。
此处所讲座的竞业禁止是指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雇主在雇佣合同中与雇员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在雇佣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雇主处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很显然,竞业禁止是对雇员择业权加以限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不因雇员离去而外流,防止雇员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
我国在理论上对竞业禁止探讨的比较少,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学者们一致认为:竞业禁止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国家应予以承认并立法进行保护,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竞业禁止是把双刃剑,无论对企业和个人都会有益和有弊,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竞业禁止避免原来的员工离职后对自己造成影响,但是企业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为员工提供培训和晋升的机会,向员工支付合理报酬,向离职员工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并且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逼迫员工离职,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将会无效。对于员工来说,虽然竞业禁止使其离职增加了许多障碍,但是可以在相应的合同中对企业提出相应的要求,比如培训机会和培训费用,离职竞业禁止的补偿金等,另外可能会减少不良老板卸磨杀驴、过河拆桥,因为发生约定的违规行为,竞业禁止将无效,将更加有利于自己的成长。
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有:(1)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休、离职、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中作了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单位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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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追风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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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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