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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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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篇一:关于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被告谢某,男。被告尹某,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菁发、邓华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篇二: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颜某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颜某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艺花园】/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北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某锋,男,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职工。被告颜某海,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颜某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福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20XX年12月24日,被告颜某海向原告辖下的北流市附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3000元用作汽车运输资金周转,期限3年,于20XX年12月24日到期。借款后,被告至今均未偿还过贷款本息,依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颜某海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分别以万元为基数,自20XX年12月24日至20XX年12月24日止,按借款月利率‰上浮40%计算;自20XX年12月24日起至20XX年6月24日止,按借款月息‰上浮40%计算;自20XX年6月24日后,按每日万分之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为合格主体。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格主体身份。3、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为合格主体。4、信用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就借款13000元达成协议,约定按月结息。5、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按合同规定通过转账将贷款13000元发放给被告。6、展期申请书,证明被告申请展期一年半。7、信用贷款延期协议书,证明原被告达成延期手续。8、收息凭证,证明已经办理延期手续。9、电脑试算单,证明被告所欠本息。被告颜某海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颜某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信用联社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20XX年12月24日,被告颜某海作为借款人与原告辖下的北流市附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农信用借字20XX第*号),向原告辖下的北流市附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3000元用作汽车运输资金周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于20XX年12月24日到期;借款利率‰上浮40﹪,按月结息还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又未获准展期,按每日万分之计算利息。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将贷款汇进被告颜某海的账户内。被告颜某海也在借据上签名,且交给原告收执。20XX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贷款延期协议书》,约定被告该项笔贷款期限延至20XX年6月24日,延期期间贷款利息除国家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外,以月利率‰上浮40﹪计算。借款逾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海与原告辖下的北流市附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及《贷款延期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及延期还款协议,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颜某海使用原告的的借款后,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则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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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