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丽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发改价管〔2013〕号关于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市发改委、市建设局修订《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丽发改价管〔2013〕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根据《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符合一、二、三、四级服务等级要求的(即考评分在90分及以上),其对应收费等级分别为甲、乙、丙、丁级;考评结果物业服务等级下降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相应下调;按照四级服务等级考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二、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三、其他收费事项1、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普通住宅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由业主自愿委托,按套收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套150元,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套200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每套250元。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物业)装饰垃圾清运处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2、配套附属停车用房及杂物间物业服务费:配套车库(位)物业服务费根据运行维护费用实际在每个(位)每月20-40元范围内确定,地下或半地下杂物间物业服务费相应减半收取;地上杂物间(改变用途除外)不再另行收取物业服务费。3、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4、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丽发改价管〔2010〕361号)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06〕395号)同时废止。附件:、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备案确认表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物业收费标准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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