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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马达加加劳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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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劳动法》文章来源: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经商处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劳动法》的法令 2004年7月28日第2003-044号宗旨概述目前,马达加斯加正处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大变革时期。这些变革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快速和持续发展。对于领导者而言,他们需为实现消除贫困战略(DSRP)及经贸发展目标的大政方针而努力奋斗;对于投资者和劳动者而言,他们需切实端正生产经营层面的认识,积极参与国家建设。为此,国家有必要制定1套适应国家振兴计划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此背景下,对原有的《劳动法》进行修改已属必然。事实上,人们普通认为,目前使用的1995年8月29日第94-029号《劳动法》在阅读、理解和执行上均存在不少问题。本次修订的新《劳动法》对于所有签有劳动合同并在马达加斯加执行的劳动者们制定了一些总的原则,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马国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雇主。但此法不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依据海洋贸易法管理的劳动者。本次修改的重点是制定了一些更加明确、稳定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并针对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在用工时间上所需遵守的信用和义务确定了主要原则。制定本《劳动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国际劳动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 2)促进劳动关系的各个主要参与方(雇主、劳动者和国家)在各个层面(双方或三方)进行社会对话; 3)注重研究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 4)明确劳动关系各个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5)确保工作安全和建立预防失业的体系; 6)针对全国设立的自治省现状,制定一项统一的用工政策。此外,本《劳动法》的修订还有一些重要的创新值得一提。一是在本次《劳动法》中融入了关于涉及劳动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内容。此项内容在1995年制定《劳动法》时曾单独立法(即1994年11月17日第94-027号法),但在此次修订时,此项内容已被合并到新的《劳动法》中,不再单独立法。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加便于执行;二是国家劳动研究院的建立取代了原来的国家职工教育中心。该研究院除继续担负原有的职工教育职能外,还负有与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护技术部门在相关领域研究中进行合作的使命,并且需对劳动监察员和监督员在实施职工教育方面提供培训;三是本法对原有的处罚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使其变得更加务实和有效。尤其是确定了处罚的基本价值量化标准,使其比以前更加严格。本《劳动法》涉及以下十个标题: 第一标题总则第二标题关于劳动合同第三标题关于劳动条件第四标题关于劳动环境、关全措施及卫生条件第五标题关于职业关系第六标题关于职业培训第七标题关于劳动纠纷第八标题关于劳动监督机构及监督手段第九标题关于处罚第十标题过渡及最终条款第一标题总则第一章劳动者和雇主第1条本法令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和雇主,只要其劳动合同(无论属于何种形式)是在马达加斯加执行。为此,本法令还对所有雇主提出了具体要求,无论该雇主属于哪国国籍,也不论其公司性质或经营的领域。但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国家总法规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和根据海洋法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第2条本法令所指的劳动者,系指不论性别和国籍,在1个由国营或私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领导下,在马达加斯加境内从事职业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劳动者;此外,以下人员亦可称为本《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 1-那些****惯地自愿为1家企业提供劳动,按“任务”或“计件”领取薪酬的人。不论该劳动者和其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从属关系,亦不论他们所工作的场所、所使用的材料或工具是否属于他们。 2-那些****惯于自愿在另1个人领导下并为其工作的人,不管其薪酬支付方式及工作期限如何界定。第3条根据本《劳动法》的解释,雇主是指:那些在国营、私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担任领导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是否从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只要其负责承担金融风险、雇用和管理劳动者,并负责向为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第二章关于强迫劳动第4条禁止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或从事义务劳动。所谓“强迫劳动或强制性义务劳动”,是指:以施行某种处罚方式作为恐吓而迫使一个人在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从事的任何一种劳动的行为。上述条文不适用于下面情况: 1、在发生意外事故、沉船、水灾、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情况时,以及在遇到抢劫、现行犯罪、公愤或司法执行时需要实施的工程、服务或救助行动。 2、依据社区居民自愿缔结的协约规定,需要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施工,或根据村镇委员会制定的工程计划,需从事的公益性劳动。 3、根据加强国防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的纯军事用途的工程或服役期间进行的义务工程。 4、根据司法判决要求某个个体进行的劳动,只要这种劳动或服务是在国家公共权威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下实施,且这些劳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以下行为将被禁止:征用处于羁押状态的人群从事劳动;将那些处于监禁状态的人群无偿转让给某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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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