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并确立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的渊源与根据、起因、形成过程和证据是有联系的。二、国际法的渊源的类型《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1)theCourt,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suchdisputesasaresubmittedtoit,shallapply: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 internationalconventions,whethergeneralorparticular,establishingrulesexpresslyrecognizedbythecontestingstates;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b) internationalcustom,eptedaslaw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c) thegeneralprinciplesoflawrecognizedbycivilizednations;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d)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Article59,judicialdecisionsandtheteachingofthemosthighlyqualifiedpublicistsofthevariousnations,,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国际条约与国际****惯的关系:两者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均可以用于调整任何事宜。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可以利用条约来减损国际****惯的效力。,相互影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依据以下三原则来判断效力:1、在同一法律渊源中,后法优于先法:其中juscogens(强行法)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规定。2,若后来的法规是普通法,而先前的法是特殊法,这时后法不能优于先法。3、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除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还有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UnilateralActsasSourcesOf0bligation);一般国际法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等国际法渊源(anization)。分三等级:主要国际法渊源(primarysourceofinternationallaw):国际条约,国际****惯,具有义务拘束力的单方行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次要的国际法渊源(secondarysourceofinternationallaw):国际组织的有拘束力的决议,有判例法意义的司法裁决judicialdecisionsexaequoetbono;辅助的国际法渊源“subsidiarysource”:一般法律原则。三、国际条约(一)定义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国际规则为调整它们的利益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包括所谓的公约、议定书、盟约、协约、协议等等。特征:仅对缔约方有拘束力,对于第三国没有拘束力。munity。条约完美地反映了国际社会奉行的国家个体主义。相关法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PactasuntServanda):Atreatydoesnotcreateeitherobligationorrightsforathirdstatewithoutits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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