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pensationforMarinePollutionDamagesArisingfromShips目录第一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概述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第三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与直接诉讼第四节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第一节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概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pollutiondamagetomarineenvironment)的概念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各公约和法律有其本身的定义:调整的对象不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来源陆源污染物(land-basedpollutants):从沿海陆域内向海域所排放的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上进行的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倾倒废弃物(dumpingofwastes)船舶核物质:核动力船舶及核材料运输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法律与国际公约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的国内立法1988年《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2007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09《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98年《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止的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国际公约《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简称《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Protocols,1992&*2000Protocol*《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pensationforOilPollutionDamage)、简称《基金公约》、FundConvention):1971&Protocols,1992《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BunkerOilPollutionDamage,2001)国际公约的适用:具有涉外因素国内立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和第92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24条《海商法》第十一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船舶”(1):"Ship"meansanysea-goingvesselandseabornecraftofanytypewhatsoeverconstructedoradaptedforthecarriageofoilinbulkascargo,:(1):“Ship”meansanyseagoingvesselandseabornecraft,ofanytypewhatsoever.《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2条第2项: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第55条:军用船舶除外。《海商法》第3条
第六章 船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