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7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的需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企业、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出、输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和管理等情况,并在资金、税费、信贷、场地等政策方面积极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劳务派遣企业的开办设立 第六条 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的报告; (二)建立劳务派遣企业的实施方案; (三)劳务派遣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 (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开办劳务派遣企业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备案表》附后)。劳务派遣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劳务派遣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发票等。任何劳务派遣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是雇用型劳务派遣。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企业的正式员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被派往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二是登记型劳务派遣。企业对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登记在册,有合适的就业岗位时,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任务需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三是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四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专业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型企业。 第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当依
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