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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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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第五条 管理原则(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二)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的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第六条 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二)未完成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第七条 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一)使用原则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二)资金动用流程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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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