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事业单位结余, 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第五条管理原则(一) 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 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二) 分类管理。针对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的延续性, 区分专项结余资金、非专项结余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第六条专项结余资金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一) 已完工项目( 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 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 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 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 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他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二) 未完成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 经区财政审批后, 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 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 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 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 确需继续实施的, 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第七条非专项结余资金,主要指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街道财务经常性结余。(一)使用原则经区财政核定后, 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 全部实行区财政统一监管。主要用于本单位特殊事项和重要事项开支以及弥补单位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二)资金动用流程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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