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O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费用。第七条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F化机制。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第九条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第十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二) 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硏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 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第十一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滞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走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四) 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五) 组织宣传、推广先逬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第十二条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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