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制定本条件。要点:-减少重复进行的强制性标准检验;-作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同一型式(视同)判定的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要点:-对于汽车车辆产品,指三类底盘、二类底盘、整车及改装车产品,也包括半挂车产品;-适用于新产品申报、产品扩展和变更;-不作它用。(视同)——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要点:-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产品不必进行实际检验;-分为两种情况:●同一型式●,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要点:-强制性标准分为:系统:指任何车辆系统,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如制动系统、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转向系统等。部件:指一种装置,受某一单独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约束,计划作为车辆的一部分,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试验。如灯具、安全带、发动机、后视镜等。:-如不同车型(系列车型)之间的制动系统;-如同一车型由于选装一定条件的不同发动机的车外加速噪声。。要点:-不能连续视同。。要点:-注意跟踪标准的变更和有过渡期限的标准条款;-今后标准的实施期限和实施内容原则上均以标准规定为准,不再另行发文。,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要点:-公告参数或备案参数应申报标称值,标称值不同不能视同;-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存在测量误差和制造误差;-产品参数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间的允差:*尺寸参数不大于±1%;*质量参数不大于±3%;*净功率在发动机转速公差为±%时,最大净功率不大于±2%,其它点不大于±4%;*油耗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4%;对于N1或M2(最大总质量≤3500kg)类车辆不大于+6%;*如标准规定了限值要求,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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