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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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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学科需求与进站条件 第一条根据全所二期建设规划和总体学科布局,重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申请程序与材料报批 第三条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以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应聘简历和博士生导师及应聘者熟悉的另外一位专家的推荐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提交的应聘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登记,会同相关事业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应聘材料,作出是否适合来所面试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第四条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来所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申请者的思想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招收的建议,报所领导审定。 第五条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者,正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2名专家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六)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七)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八)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九)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应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者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定向从事博士后证明,以及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十一)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十二)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十三)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凡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据不同身份要求,填写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式4份(含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并上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批文,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正式办理博士后进站报到手续。 第三章工作期限与在站管理 第八条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30天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而取消进站资格。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 第十条博士后进站后由人力资源部、所在事业部,以及博士后本人三方签定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以及工作目标和科研成果的归属等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一份,所在事业部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结合全所主要学科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向所在事业部组织的专家组作进站报告。所在事业部应切实解决好博士后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场所等条件,确保博士后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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