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所有权归个人,法律规定,国家基建项目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对土地进行补偿,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不能安置的必须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细则》(以下通称为“土地法”)有原则规定,但是土地法对征、占用土地的补偿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规定。有的省如江西、广东以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颁布了土地补偿办法,但是大多数省没有这样做,因为各地难以统一。但是,根据“土地法”,市、县一级是必须制定征占用土地补偿的具体办法并且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的补偿标准的。所以,具体的补偿办法和标准,通常由市、县两级政府制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补偿方案的审核和督促补偿款落实到农民手中。按照大部分地方通行做法,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按照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按照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同类土地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计付。土地产值的计算通常由土地部门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匡算,由物价部门认可。不过以上说的是惯例和各地通行做法,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甚至相邻的两个县都会有一定差别,只要合理、合程序,根据现行法律,它就是合法的。要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一是要主动向土地主管部门(比如所在县的国土局)咨询你那个地方的具体政策包括补偿内容、标准和人员安置方面的政策,二是要求用地单位公开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三是要求你所在的村、社村务公开(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都是有这个权力的)。最后,大家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除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明显和严重的侵害,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果对方实在过分欺负农民,可以群体上访,没有官员不怕这个。回答:2006-06-2413:49修改:2006-06-2414:02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参考消息) 类别及地区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城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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