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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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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川价发〔2006〕19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 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申请,由实施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州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及中央驻川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应就服务价格提出建议,并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六、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 2、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的原始票据复印件; 3、诊疗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包括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4、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新药证书”; 5、市(州)级及以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6、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7、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州及省管医疗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每年4月和10月)进行集中审核。省卫生厅根据各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材料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对其服务成本进行监审后会同省卫生厅(每年6月和12月)制定试行价格明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并发文试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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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