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docx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韩立新【专题名称】国际法学【专题号】D416【复印期号】2010年12期【原文出处】《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2010年1期第35~40页【英文标题】ImpactsoftheRotterdamRulesonPortOperators【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河北抚宁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海商法系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法律咨询顾问,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律师,E-mail:hlxwhy@【内容提要】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ThreedifferentopinionsonlegalstatusofChinaportoperatorsweresummedup;thedefinitionofmarineperformingpartyprovidedinthenewconventionRotterdamRuleswasintroduced,anditwasheldthatportoperatorsshouldbeassignedtomaritimeperformingpartyinthenewconventionundercertainconditions;pletedanalysisofprosandconsoftheimpactofmarineperformingpartysysteminthenewconventiononportoperatorswasmadeaswell.【日   期】2010-01-27【关键词】港口经营人/《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权利/义务portoperators/RotterdamRules/maritimeperformingparty/rights/obligationsEE367UU1728007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59-(2010)010035-06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提出了“海运履约方”(maritimeperformingparty)的定义。根据其定义,学界普遍认为港口经营人可以划入“海运履约方”的范畴。那么,《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会给中国的港口经营人在法律上带来怎样的影响?这已成为中国港口经营人非常关心的问题。2009年11月13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在上海专门召开了港口经营人对《鹿特丹规则》的征求意见会,也表明交通主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一、中国现行立法下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之争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简称《港口法》)没有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只在其第22条第3款规定了港口经营的范围,即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2001年《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13
  • 文件大小21 KB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