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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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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黄尧清,身份证: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复议请求: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 (公经法2012〕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1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 ,将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2、201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 2011年永民重字第 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早在 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 40万元。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 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 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 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 167万元。4、李大喜先后于 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2手中领出20万、100万、70万、70万为名为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以上举报事实,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贵局在回复中叙述:“信访件中反映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在第37次拨款计划报告中,将申请拨66万元的计划书,擅自改为166万元,多拨现金100万元给采购员朱继文个人支配。经调查,该拨款计划中增加拨100万元时,有马家一矿多名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场,并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后,再增加拨款的,并且事后湘阴渡镇的干部也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再拨款的,朱继文5月17日借款115万元借条上,左宗仁、李大喜、张正平都签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基本清楚。”以上情况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因为左宗仁在 2012年8月16日写了一份《本人关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声明》 ,这样叙述:“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将制作3好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请示我作批示,当时的拨款计划金额为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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