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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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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 永兴县公安局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 2012 〕 6002 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 2012 年8月8日, 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 2012 年 10月 23日, 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 2012 〕转信字第 55号), 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 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2 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 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 、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 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 2008 年 10月8 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 将 200 8年8 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 419 7 吨煤炭每吨降价 167 元,一次侵占资金 70 万元。 2、 2012 年3 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 72 万元。依据是 2011 年永民重字第 6 号的判决书, 但会计帐反映早在 200 6年的8 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 40 万元。 3 、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 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 2010 年8月 20 日和 2011 年1月 19日,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 334 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 71 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 167 万元) 。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 167 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 2010 年4月 29日、 2010 年5月 31日、 2010 年9月 11日、 2011 年4月8 日分别从矿上出纳手中领 3 出 20 万、 100 万、 70 万、 70 万为名为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 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 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以上举报事实, 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 也没有说明原因, 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 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贵局在回复中叙述:“信访件中反映 2012 年5月 16日, 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在第 37 次拨款计划报告中,将申请拨款 66 万元的计划书,擅自改为 166 万元,多拨现金 100 万元给采购员朱继文个人支配。经调查, 该拨款计划中增加拨款 100 万元时, 有马家一矿多名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场, 并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后, 再增加拨款的, 并且事后湘阴渡镇的干部也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再拨款的,朱继文 5月 17 日借款 115 万元借条上,左宗仁、李大喜、张正平都签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基本清楚。”以上情况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 因为左宗仁在 2012 年8 月 16 日写了一份《本人关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声明》, 这样叙述:“ 2012 年5月 16日, 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将制作好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请示我作批示, 当时的拨款计划 4 金额为 66 万元, 明细表为 1、购规费票 3000 吨 33 万元;2、购电款 15 万元; 3 、材料款 15 万元; 4 、接待上级检查费 3 万元。我认为此拨款计划符合实际生产需要, 于是我在拨款计划上批示同意,并注明了批示日期为 5月 16 日。当其他股东拿着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给我看时,我非常惊讶,我才知道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已改为 166 万元, 第三项的材料款 15 万元已改成 115 万元, 拨款的总金额由 66 万元改成了 166 万元。并且, 更改后的当天此拨款计划就已实施。所以, 对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更改和实施,我全然不知。”以上有左宗仁的书面声明材料和篡改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为证。贵局的回复明显是在包庇李大喜的犯罪行为!试问: 1 、如果要增加 100 万元拨款,如此巨额的款项为何不新增一次拨款计划, 而要在原拨款计划书中以私自篡改的卑劣手段进行?这正是李大喜惯用的移花接木伎俩。2、是谁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增加拨款?又是湘阴渡镇的哪个干部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他们是否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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