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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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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及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等。本办法所称区重要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3000万元或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二)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三)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区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组织实施及投资控制,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三)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常务会议另定的除外。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第七条区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计划主管部门。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计划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安排、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和收尾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单列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土地及物业购置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和信息工程项目。第十一条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必须以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和报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方可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政府必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三)区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下列事项的,区计划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二)区重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责任人;(三)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四)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预算超过总投资(概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五)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改变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留金额和待安排项目;(七)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或300万元的区重要建设项目,审计决算超过预算100万元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批、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应与项目审批的进度相衔接。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方予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获批准后方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备开工条件方予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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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