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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投标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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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3第三章招标和投标4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5第六章管理和监督6第七章法律责任7第八章附则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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