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各方当事人
委托方: 郑飞鸿(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善乡村前厝96号邮编: 35110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建行户名: 郑梅珠
账号: 4367 4218 4279 0027 630 电话: ********** 0594-2520298
受托方: 泉州千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千亿大街五号楼3楼2单元邮编: 362000
法定代表人: 倪秀兰电话: 0595-65312200
担保方: 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泉州丰泽区田安路千亿大厦11楼邮编: 362000
法定代表人: 曾永生电话: 0595-22596288
为确保“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商铺”广大业主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商铺”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规,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标的物
(1)甲方签订了编号为,合同总价为捌拾陆万叁仟零玖拾伍元(小写:¥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铺款,拥有泉州市千亿商业城(1期) -1 层 3-073A 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之合法产权。
第二条、委托事项
(1期) -1层 3-073A 号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即乙方取得商铺的经营管理权,以保证商场的整体运营。
2. 对于本合同的签署,甲方非常明确和清楚,将该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参与物业管理、业主会投票权等全部业主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整、排他、不可撤销地交由乙方合法处分。甲方仅保留对商铺的赠与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但是甲方在行使这些权利时,甲方的商铺继承人、受让人、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受让人等商铺后续权益人,均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撤销委托经营管理事宜。否则按本合同如下条款追诉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在委托、受托经营管理所得利益分配而所产生的相应税费各自承担缴纳。
第三条、委托期限
12年,即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起至2024年 4月 19 日止。
第四条、经营利益分配与支付
,甲方取得经营收益的起算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0 _日起。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经营管理利益分配(以下称“利益分配”)。其中第一年利益分配款三方均同意在甲方支付购铺款时直接抵扣购铺款;余下九年的利益分配款,支付日期从次年起每年分二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支付甲方的余下九年即 2013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止的利益分配款合计为(人民币) 玖拾叁万捌仟壹佰伍拾壹元整(小写:¥ );每年利益分配(人民币) 壹拾万零肆仟贰佰叁拾玖元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的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12年)(首年返租抵扣总房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