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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特征.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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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
摘要: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历史,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其灿烂文化的一部分,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在中国人的法律文化观念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去观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思想上的特点: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自汉以后,大多数皇帝和许多有影响的思想家都主张把儒家思想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强调礼法并用治国,改变了自春秋末期以来轻礼重法的做法。而且,在礼、法两者中,又突出礼的地位,把它作为治国、平天下的首要手段。尽管他们在表述上并非完全相同,但这一点仍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古代的皇帝大多重视和提倡以礼为主、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这里以唐太宗为例。唐太宗在执政后,比以往更注意用礼法治国,认为弃废礼法会导致大祸。“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在礼法之中,他又主张首为礼,赞同以“礼义为急”。对于国内出现的违礼行为,他深恶痛绝,屡次下诏制止。贞观四年,唐太宗发现有人在父母丧期内“辰日不哭,以此辞于吊问,拘忌辍哀,败俗伤风,极乖人理”,原因是他们“信巫书之言”。于是,便下诏纠正,“令州县教导,齐之以礼典。”贞观五年,唐太宗得知一些僧尼、道士“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为此,他又“宜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
  除此以外,汉后一些有影响的思想家也都提出过重视礼教和礼法结合的治国策略。汉代的董仲舒用阴阳观点来说明治国需用德和刑,但又须德主刑辅。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而且,天是亲阳疏阴,任德不任刑的。“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所以,为政者必须“任德教而不任刑”,“承天意以从事”。如果任刑而弃德,那便是违反了天意。“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由此出发,他大声疾呼:“节民以礼”,“以教化为大务”。宋代朱熹把儒家思想简要概括为董仲舒《春秋繁露》一书里所提出的“三纲五常”,并把它们说成是天理的表现。“孝悌、忠信、仁义、礼智,皆理也”。还有,“为君须仁,为臣须敬,为子须孝,为父须慈”都是“一理之流行也”。所以,三纲五常也就是“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在《二世三》里,他说:“任法,则人主安而天下困”,“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愈章”。在《宣帝四》内,他又说:“律令繁,而狱吏得所缘饰以文其滥,虽天子日清问之,而民固受罔以死”。在《五代上一七》中,他再说:“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因此,他的结论是应该以儒家思想“教化以先之”。不可否认,我国古代也确有人不太主张与儒家思想一致的某些法律原则,甚至加以限制。但是,这些思想不代表主流。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观点在汉代以后,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而这一观点的基础则是儒家思想。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上的特点:维护君主权威、“公法化”、行政兼理司法
  首先,法律出于王权,法律制度向来都是维护君主权威的。古代的王权拥有者都具有极高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许对这种权威有丝毫的触犯。奴隶制时期,各朝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君主权威的维护,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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